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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限制传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516页(300字)

明末清初,天主教已在华广为传播。

康熙初年,国内已有28个城市设有教堂,教徒达10万余人。当时不少有识之士视此为隐患,认为传教士将帮助殖民主义者侵略中国。于是康熙决定除对精通科学技术的传教士欢迎其来华效力外,对其他传教士则只许在华自行其教,而不得在各省“开堂”传教。雍正二年(1724),清帝下令禁止天主教在华活动,同时宣布没收教会在各地之财产;除留京效力者外,在外省活动的传教士一律集中于澳门,候船回国。乾隆时,“西洋人私赴各地传教者日众”,乾隆五十年(1785)、嘉庆十六年(1811)清政府又先后制定西洋人传教治罪条例。鸦片战争后,教禁随之松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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