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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金山对日和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637页(479字)

1951年9月8日,美、英、法等48个国家同日本在美国旧金山片面举行的和会上,非法签订的单独对日和约。

和约主要内容为:(1)日本应遵守联合国的原则,并有自卫及加入集体安全协定的权利;(2)日本承认朝鲜独立,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的权利和要求,并同意将琉球群岛和小笠原群岛通过联合国交美国“托管”;(3)承认日本对领土和领海的主权;(4)盟国可同日本缔结双边协定,在日本驻军;(5)盟国放弃对日本的赔偿要求。和约没有规定防止日本军国主义的复活,没有提及开罗宣言关于把台湾和澎湖列岛归还中国的决定。在击败日本帝国主义侵略的伟大战争中,中国人民遭受牺牲最大,所作贡献最多,但对战败国日本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却被排斥在外。1951年9月18日周恩来外长发表声明宣告:“旧金山对日和约由于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中央人民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

苏联、捷克斯洛伐克、波兰拒绝在和约上签字。印度、缅甸没有参加旧金山会议。

在和约签订的同时,美日两国在旧金山又签订了“美日安全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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