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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行政法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1页(1413字)

指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律、法规的总称。首先,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基本法规定了行政组织的基本结构。行政组织法是行政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谓行政组织,就是指行使或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包括行政长官、特区政府及其所属机构、行政会、廉政公署、审计署和市政机构。基本法规定了这些行政组织的设立、地位和职权,从而为行政组织法奠定了法律基础。(2)基本法确立了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基本法通过对行政组织的职权的规定,明确了它们实施行政行为的权限和原则,从而为行政行为法提供了依据。(3)基本法确立了公务人员制度的基本框架。基本法设专节规定了对公务人员的任用、原有公务人员的留用、外籍公务人员的聘用、公务人员的薪金待遇等制度,并且规定了原有关于公务人员的录用、纪律、提升和正常晋级制度基本不变的原则。这就为行政法上的公务员法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4)基本法规定了基本的行政程序。行政长官在各行政组织当中居于特殊重要的地位,行政长官履行行政职能的程序,是最基本的行政程序。基本法为行政长官进行决策而专设了行政会,并且具体规定了行政会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程序。这就是:行政会由行政长官主持;行政会的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行政法规和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的意见,但人士任免、纪律制裁和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除外;行政长官如不采纳行政会多数委员的意见,应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基本法的这些规定,确立了行政程序法的一个重要内容。(5)基本法确立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基本法规定特区设立行政法院,明确行政法院是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并规定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中级法院上诉。基本法既是特别行政区行政法的依据,也是行政法的一个重要渊源。基本法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律体系中发挥着宪法性法律的作用。其次,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这主要有两层含义。(1)特区行政法属于公法,是在私法以外独立存在的法律体系。(2)特区行政法是相对于国家行政法而存在的一个独立体系。由于实行“一国两制”,中国既有国家的行政法体系,也有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法体系。就整体上和体系上来说,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法是独立于国家的行政法的。但是,由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它与中央人民政府在行政上有着密切的关系。例如,行政长官人选在当地产生以后,须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区政府的主要官员,须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在有关对外事务方面,须由中央人民政府作出安排。但是,对于特别行政区的地方行政的规范和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的规范和调整,则主要是特别行政区行政法的管辖范围。最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法由于受葡萄牙行政法的影响,具有鲜明的大陆法系行政法特点。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行政法由成文部分和不成文部分构成。其中,依照基本法予以保留的澳门原有行政法上,判例也是一个重要的内容。第二,由专门的行政法院管辖行政案件。澳门特别行政区采取了德国模式,在法院系统内设置受理民事、刑事案件的普通法院和受理行政案件的行政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法院的等级,根据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与初级法院相同。不服行政法院裁决的,可向中级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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