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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工权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6页(657字)

又称“罢工自由”。受雇人依法获得的在劳动争议不能解决时可用罢工方式以为对抗的自助性权利。在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对于政治性、革命性罢工无不严加禁止;对于劳动争议引起的罢工,一般则立法予以保护。有些国家在宪法里规定了罢工权或罢工自由。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把罢工权利规定为缔约国应予保证的人权内容之一。国际劳工公约及建议书中没有规定罢工权,但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结社自由委员会通过多年对罢工案件的处理形成“判例法”,认为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罢工行动是工人及其组织为捍卫自身经济、社会利益可使用的一种重要手段。各国对罢工权的限制手段主要有:(1)对人的限制。规定许多行业的受雇人(例如公务员、海员、铁路服务人员、各种公用事业职工等)不能参加罢工。(2)在罢工程序上加以限制。各国法律均规定,在仲裁进行阶段,不许采取罢工手段(也不许资方采取集体解雇、关厂等手段)。(3)利用集体合同加以限制。中国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均规定公民有罢工自由,但没有制定保证行使这项自由(权利)的具体规定。1982年宪法取消了这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近些年来企业中发生的罢工问题,即依据工会法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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