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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板主义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7页(444字)

新独立国家非经本身明确同意不受被继承国所订条约约束的主张。由于新独立国家的对外关系开始时净如白板,故称。系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非殖民化过程的产物。它否定传统国际法主张的新独立国全盘继承殖民国或宗主国有关条约,肯定新独立国家无义务承担被继承国的条约义务,在国家继承上体现了国家主权和民族自决的原则。1978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确认白板主义,其第16条规定,新独立国家对于任何条约,不仅仅因为在国家继承日期该条约对国家继承所涉及领土有效的事实,就有义务维持该条约的效力或者成为该条约的当事国。该公约也肯定新独立国家享有依照继承成为多边条约当事国的权利。对于当事国数目有限的多边条约以及双边条约,新独立国家表示继承后还须获得条约另一方或其他各当事国同意。此外,有的学者认为,宣示一般国际法原则的条约、造法性多边条约、边界条约和边境制度条约、关于继承所涉及领土的使用制度的条约以及地方性或一般处置性条约,构成适用白板主义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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