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作品完整权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33页(390字)
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着作人身权之一。一件作品,作为一个整体,反映了作者的创作思想和创作艺术,任何增删或修改作品的行为都有可能违背作者的创作思想或作品的原貌,使作者的人格和名誉受到损害。因此,未经作者授权,任何人不得对作品进行实质性修改,更不能故意改变或用作伪的手段改动原作品。在保护作品完整权方面,有一个如何看待改编他人作品的问题。比如一部文字作品,可以改编成电影作品,也可以改编成戏剧小品,还可以翻译成其他文字作品等等,这就必然要对原作做不同程度的改动。这种改编或翻译,要尊重作品的完整性,既要使改编适合新的艺术形式的需要,又不能改变原作的本意,给作者带来有损名誉的影响。但是,出版者、编辑者对出版作品的编辑加工行为(例如,对事实和语法错误的更正,对文字的润色和其他技术处理)应视为例外,不涉及保护作品的完整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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