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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权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37页(818字)

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标的的损失时,应当将其对造成保险事故而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依保险合同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该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代位权为损害填补原则所必需,构成财产保险的特有制度。保险代位权为保险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不论保险合同是否有所约定,保险人均可依法行使该项权利。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权,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已为保险金给付。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前,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第三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人要行使保险代位权,必须先为给付保险赔偿。保险人在其保险给付的范围内,可以行使保险代位权。(2)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保险人行使代位权只能以其向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数额为限,不得超过其已经给付的保险金数额,行使保险代位权。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对第三人可以行使保险代位权;在此情形下,第三人得以其对被保险人享有的一切抗辩,对抗保险人的代位求偿。再者,除非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为保护保险人的代位权利益,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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