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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46页(837字)

强制性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指一国为解决由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引起的争端而采取的强制行为。在通常情况下,报复行为本身也是违反国际法的;只是因为它在性质上是针对对方国家的不法行为而采取的自助行为,所以,在国际争端中又往往是被容许的。使用报复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对方国家首先实施了国际不法行为。(2)报复是为了制止对方的不法行为或为谋求补救而进行的,只有在通过谈判等和平解决方法未能取得争端的满意解决的情况下才能实行。在加害国停止不法行为或给予了适当补救后,报复应即停止。(3)报复行为应由国家机关、武装部队或者政府官员按照本国的特别命令实施。(4)采取的报复措施不能过度,必须与其受到的损害程度成比例。报复可以对一切国际不法行为实行。报复的对象可以是属于不法行为国的任何物,也可以是不法行为国的官员或公民人身。报复分为平时报复和战时报复,即一国针对另一国在和平时期的不法行为而采取的报复措施和战争期间交战国一方针对另一方违反战争法规行为采取的报复措施。报复也分为积极报复和消极报复。积极报复指通常情况下可以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的行为,例如在本国港口扣留对方的船只、人员等。消极报复指拒绝履行通常情况下应予履行的义务,例如不履行条约义务,不偿还债务等。传统国际法承认一切形式的报复,包括使用武力的报复和非武力的报复。使用武力的报复方式有:(1)平时封锁;(2)海军轰击;(3)领土占领;(4)扣押船只,等等。非武力的报复方式有:(1)没收和扣押财产;(2)扣留国民;(3)冻结资产;(4)禁运;(5)抵制货物;(6)停止执行条约,等等。现代国际法禁止使用武力实行报复。《联合国宪章》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1970年10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明确宣布:“各国皆有义务避免涉及使用武力的报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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