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应刑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47页(686字)
又称“报应刑论”,“报应刑主义”。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及以前的一种刑罚理论,持这种主张的学者认为,犯罪是导致刑罚的原因,刑罚是犯罪的结果,犯罪与刑罚之间存在因果报应关系,所谓恶有恶报,有罪必罚,刑罚的分量应于犯罪人造成的损害大小相适应,这是基于正义的要求。主张报应主义学者对正义的理解不同,产生了不同的报应观点:(1)正义即神义,有神义报应主义(神意报应论)。(2)正义即社会道德,有道德报应主义(道义报应论)。(3)正义的根据在于法律,有法律报应主义(法律报应论)。(4)同害报应主义(同害报应论)。报应主义在18、19世纪盛行,并对这一时期的刑法制定和刑法学的发展有相当大的影响。它的主要贡献在于:正义是报应理论的基石,对犯罪人实施刑罚,是通过惩罚犯罪表达社会正义的观念,恢复社会心理秩序。刑罚制度同样要合乎正义的要求,而报应是这种正义的体现,因此,报应主义要求,有罪必罚,无罪不罚,从而限制了刑罚的适用范围,这是报应的质的要求。报应还要求刑罚的分量应于犯罪人造成的损害大小相适应,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从而,报应限制了刑罚的适用程度,这是报应的量的要求。可见,报应主义提供了刑罚存在的正当根据。但是随着资本主义本身发展的规律,犯罪率有增无减,报应主义遭到西方学者的批判,一些原来推崇报应主义的学者也认为,报应主义排斥刑罚的其他目的,不能防卫社会秩序;主张刑罚除对犯罪施加报应外,应有预防犯罪的目的以抑制犯罪。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报应主义是古代复仇思想的变态,为现代社会不可取。随之,目的主义学说建立,并形成长期的对抗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