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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49页(521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足以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本罪侵害的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中的航空飞行安全,即航空飞行中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其危害后果往往具有严重性与广泛性的特点。犯罪对象须为“飞行中的航空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实施了暴力行为,且足以危及飞行安全。所谓“暴力”,是指以殴打、伤害、捆绑等手段,使机组人员、旅客及其他相关人员的人身受到强制而不敢、不知或不能反抗。只要暴力行为足以危及飞机的正常航行,即可构成本罪。如果情节一般,不足以危及飞行安全的,则不能论以犯罪。本罪是危险犯,并不要求有实际的危害结果发生;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则适用结果加重犯的规定。(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实施犯罪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123条规定,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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