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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界争端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68页(840字)

相邻国间对分隔它们领土的疆界或边界线的位置及走向发生的争议和冲突。涉及作为疆界的一条线的有效性,而领土争端则涉及一整块领土的法律地位,其中也包括与该块领土有关的那段界线的有效性。实践中,边界争端也经常指领土争端。其产生主要由于下列原因:(1)两国间的边界的全部或一部分原来未经正式划定或勘定,边界线的位置和走向不明确;(2)两国边界已被划定甚至被勘定,但其中一国对该边界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或者双方对界线的规定或勘定存在争议;(3)存在两条对立的边界线;(4)一国侵占边境和移动界线。引起边界争端的更深层原因则主要是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列强把不符合实际的违背人民意愿划定的边界强加于原来的殖民地国家和人民,以及通过不平等条约攫取别国特别是战败国和弱小国家的领土。长期以来,边界争端主要存在于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地区的一些国家间。边界争端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是国际关系中最敏感和最复杂的问题之一,常常引起有关国家间的纠纷甚至武装冲突和战争。传统国际法承认可采用强制性办法(包括战争)和非强制办法解决边界争端,现代国际法则强调必须采取和平方式解决各种边界争端。在国际实践上,一切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都曾被用于解决边界争端,其中较常用的主要方式有:(1)双方协商,以条约的方式解决。这是最简单、合理和有效的办法。通常在未经划定的边界,或争执地区较大的情况下采用这种方式。(2)国际仲裁或司法解决。仲裁方式主要被采用于美洲国家间,例如,1902年智利、阿限廷关于南安第斯山边界争议,1903年美国、加拿大关于阿拉斯加的边界争端,1909年玻利维亚和秘鲁间边界划定等都经仲裁解决;通过司法解决的则有依国际法院判决的柬埔寨和泰国间关于隆端古寺归属争端案(1962年)等。常用于争议地段不重要和当事国关系较好的场合。(3)集体组织、区域组织或国际组织斡旋调处。此外,1919年巴黎和会签订的一些和约中采取成立疆界委员会以解决许多国家间的边界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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