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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73页(504字)

审查一定的对象是否是被害人、现场目击者或者其他证人曾经见过的、同案件有某种联系的特定对象而进行一种调查措施。例如被害人、现场目击者或者其他证人对犯罪嫌疑人、犯罪工具、罪犯遗留物、尸体或失窃物品等进行的分辨指认。辨认的依据是辨认客体在辨认人头脑中形成的印象。辨认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1)辨认前要详细询问辨认人,问清他所看到的人或物及场所情况,主要特征,并详细记录,以便核对查证;(2)辨认前不能让辨认人看到被辨认的对象,以防止辨认人产生心理上的错觉,失去客观准确性;(3)对人或物进行辨认,不管是公开进行还是秘密进行,都应采取混杂的原则,严禁把需要审查的人或物品单独进行识别辨认;(4)同一辨认对象需要提供给几个人辨认时应当分别依次单独进行,以免互受影响,影响辨认效果;(5)辨认过程中,办案人员不得有任何暗示性的语言和行为;(6)进行辨认时必须有见证人参加;(7)辨认应制作笔录,注明辨认的时间、地点、参加辨认的人员。通过辨认应该达到以下目的:查找犯罪现场;查明无名尸体的身份;查明现场遗留物的来源、出处;查明某物品是否本案的赃物;认定或排除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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