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75页(418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本罪是中国刑法新增加的内容。其主要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侵害的对象是刑事诉讼证据。(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为的三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毁灭、伪造证据;二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三是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如果要求证人改变以前的违背事实的证言的,不成立犯罪。(3)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过失不成立本罪。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4)本罪的主体只限于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根据中国《刑法》第30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