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居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82页(688字)
又称为“分居制”。是外国立法中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指由当事人申请,经法院裁决,从而解除夫妻同居义务,但保留其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别居制度产生于中世纪的欧洲,是教会法禁止离婚主义的产物。基督教诞生后,公元4世纪,罗马帝国宣布基督教为国教。关于婚姻,基督教主张“婚姻不解除主义”,如夫妻关系恶劣至不堪共同生活,只能采取别居的方法而不能离婚。近现代,仍有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实行别居制度,但其法律内涵与中世纪传统别居制度已有所不同。教会法的别居制度,无论配偶双方暂时别居或永久别居,都不能离婚;而有关资本主义国家的别居制度,是作为离婚前的一个考验期,主要表现为别居后如夫妻双方的关系仍没有根本改善,可以离婚。就程序而言,别居制度分为司法别居和协议别居。司法别居是经当事人一方的申请,由法院判决而形成的别居。司法别居在有的国家是惟一的别居形式,如意大利等。协议别居是由双方通过订立正式别居契约而形成的别居,英美等国承认协议别居,协议不成时须经法院判决。就种类而言,别居可分为永久别居和暂时别居。当代多数实行别居制度的国家采暂时别居,且别居期限通常限制在1至3年之间。当代社会,继续奉行禁止离婚主义的国家已经很少,但仍有一些国家,如法国、瑞士、意大利等,依然实行别居制度。中国自古至今并无别居制度的立法,当代法律更是全面确立了离婚自由的原则,未设立别居制度。至于夫妻分居的现象,现实生活中当然存在,考虑到基于主观原因的夫妻分居确实反映了夫妻感情的消极状况,故2001年修改后的中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