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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文宪法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92页(542字)

“成文宪法”的对称,又名“汇集宪法”、“普通宪法”、“习惯宪法”、“非法典性宪法”。对国家的根本事项不用统一的书面文件表示,而是用不同时期颁行的法律、形成的宪法惯例和法院的判例来表示的宪法。“不成文法”一词来自罗法,原意是没有文书记载的法律,是专指习惯法而言的,与现在所说的不成文宪法的意义不同。在18世纪美国独立和法国革命以前,世界各国宪法大都为不成文宪法;以后除英国和匈牙利等少数国家外,又都是成文宪法。社会主义国家都采用成文宪法。英国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它由不同时期制定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和在长期执政实践中形成的宪法惯例以及具有宪法性质的法院判例中所宣示的宪法原则所构成。其中宪法性法律的制定和宪法惯例的形成又互相渗透,互为转化,如《权利法案》的制定,限制了国王行使权力的活动,它为后来形成的“国王统而不治”的宪法惯例提供了最初的法律依据,例如英国在1721年形成了首相主持内阁政务的宪法惯例。不成文宪法的优点首先是它的习惯部分容易被人们接受,须于贯彻实施;其次是制定和修改比较容易,比较灵活和迅速适应不断变化的情况,随时补救其缺陷。缺点是,它的内容零乱分散,缺乏系统,不易为人们掌握和遵守,极易为运用者随心所欲,弄权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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