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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告不理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98页(467字)

法院不得审理未经起诉的案件的审判原则。法院审判以起诉为前提,并受起诉范围的制约。这一诉讼原则在古罗时代即已出现。由于当时实行控诉式诉讼,没有控诉就没有审判。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许多国家相继采用了这一原则。法国1791年宪法规定,在刑事方面,倘非根据审判员所收到的控诉,或根据立法议会有权提起控诉的情况下提出控诉令,任何公民不得受到审判。现代许多国家的法律沿袭了这一原则。不告不理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范围不同。告诉才处理仅限于刑法规定的特定刑事案件,不告不理则就所有的刑事案件而言,不仅包括全部刑事案件,而且包括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在中国,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案件,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对于公诉案件,非经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不能对案件进行审判。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案件非经享有起诉权的主体起诉,人民法院不得对其进行审判。但人民法院对上诉或抗诉的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实行全面审理,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制约。但是,有的国家不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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