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离婚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14页(490字)
又称“判决离婚”。是指对夫妻一方提出的离婚请求,由法院作出裁决的离婚方式。近代意义上的裁判离婚产生于18-19世纪的欧洲。1804年的拿破仑民法典同时肯定了协议离婚与裁判离婚,行之不久即被废止,到1884年恢复离婚制度时,法律只承认裁判离婚一种形式。在英国,1857年的婚姻案件法第一次承认经诉讼程序判决的离婚,此后一直坚持这种方式,并在英美法系国家产生了广泛的影响。由于各国的社会背景、立法传统、风俗习惯及婚姻观念等不同,裁判离婚的具体制度存在着明显不同。早期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离婚法中,长期坚持过错主义立法原则,至20世纪60年代,一些国家进行离婚制度改革,确立了破裂主义原则的地位。在当前各国的离婚立法中,采用的立法原则主要有破裂主义、目的主义和过错主义。从裁判离婚的立法形式看,主要有列举式、概括式、例示式。中国的裁判离婚实行破裂主义。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