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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承兑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22页(453字)

为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由第三人加入票据关系,代替承兑人为承兑以阻止持票人于到期日前进行追索的一种票据行为。参加承兑的人称为参加承兑人,参加承兑人直接为某人的利益而参加时,某人称为被参加人。可以作为参加承兑人的,包括预备付款人以及其他第三人;凡属于票据上的债务人均可以作为被参加人。在参加承兑时,参加承兑人要指定被参加人,如未指定被参加人,以出票人为被参加人。参加承兑人在参加承兑时,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参加承兑”字样、被参加人的姓名或名称和参加承兑的日期。参加承兑具有以下效力:参加承兑人参加承兑后,处于与被参加人相同的地位,对于持票人及被参加人以后的背书人,负有与被参加人同一的义务;持票人则不得在汇票到期日之前行使追索权;被参加人及其前后手都得到在到期日之前不被追索的利益。参加承兑人付款后,被参加人的后手即免除了票据债务;参加承兑人即获得对被参加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如果被参加人是出票人或者是付款人时,参加承兑人付款后,他们之间的关系依照民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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