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政权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23页(615字)
依法享有自主和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和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起源于古代希腊的城邦国家,是城邦国家公民享有的一项权利。近代的参政权观念最初见于17、18世纪欧洲启蒙思想家的人权学说之中。法国思想家卢梭从社会契约论出发,指出每一个人都可以参与社会的政治活动和制定社会的行为准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参政权在联合国人权文件中得到了肯定。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21条规定,人人有权直接或以自由选举之代表参加其本国政府。人人有以平等机会参加其本国公务之权。人民意志应为政府权力之基础;人民意志应以定期且真实之选举表现之,其选举权必须普遍而平等,并当以无记名投票或相当之自由投票程序为之。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5条规定,凡属公民,不分第2条所列之任何区别,不受无理限制,均应有权利及机会:(1)直接或经自由选择之代表参与政事。(2)在真正、定期之选举中投票及被选。选举权必须普遍而平等,选举应以无记名投票法行之,以保证选民意志之自由表现。(3)以一般平等之条件,服本国之公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宪法广泛规定了参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保障公民充分享有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一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工作的主要宗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第2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