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39页(882字)
汇票的付款人表示承担汇票债务,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所特有的一种制度,因为汇票的出票是出票人单方法律行为,汇票的付款人并不因出票行为而当然地承担汇票上的付款义务,承兑就是汇票的付款人明示其愿意承担汇票付款义务,从而使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以确定。承兑只能由汇票付款人作出,付款人作出承兑的原因是其与出票人之间存在资金关系,但是付款人并没有必须承兑的票据法上的义务,其可以承兑,也可以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作出承兑,就成为汇票的第一债务人,要承担于汇票到期时无条件付款的票据责任。承兑可以划分为数种:根据承兑的方式,可分为正式承兑和略式承兑;根据承兑时所表示的意思内容,可分为单纯承兑和不单纯承兑,后者又可划分为一部承兑和附条件承兑。承兑是单方法律行为,因而不同于合同关系中的承诺。承兑的程序包括提示承兑和作出承兑。提示承兑即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表示承兑与否的行为。实践中,也有出票人先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再向收款人交付汇票的。提示承兑本身不是票据行为,而是承兑(票据行为)的前提。提示承兑应当在提示期间内提出。原则上,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为承兑提示。如果出票人或背书人规定了承兑提示期间,持票人应当依规定的期间为承兑的提示;如果无此规定,持票人则应在汇票到期日之前为承兑的提示。对于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由法律规定承兑的提示期间。中国票据法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汇票请求承兑时,付款人应即决定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为作承兑的考虑或准备时间,由《票据法》直接规定,中国《票据法》规定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作出承兑或拒绝承兑。付款人如果承兑,则应在汇票的正面记载“承兑”或者其他同等意义的文句,并且签章。对于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承兑时应记载承兑日期,以便决定到期日。对于记载其他形式到期日的汇票,承兑日期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付款人将已经记载承兑事项的汇票交还持票人后,承兑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