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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宪法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43页(375字)

“不成文宪法”的对称,又称“文书宪法”、“制定宪法”。是以法律文书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传统分类。由英国着名法学家赖布斯于1884年提出。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成文宪法,而且多数国家用一个法律文书表示。1787年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但成文宪法的雏形,在此之前就有了。成文宪法的优点有:(1)规定明确,系统全面,易为掌握和遵守,内容比较稳定;(2)明确规定各种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便于它们进行活动,便于公民监督,避免它们之间不必要的争议,或防止它们因一时需要而产生曲解;(3)明确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便于公民行使和履行,有利于防止各方面的侵犯。缺点是:由于它的制定和修改较难,适应性比较差,特别是不易适应变化莫测的政治形势和紧急情况的要求,即使发现了问题也不能上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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