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46页(240字)
宋朝的四种主要法律形式。宋初立法沿用唐时律、令、格、式。据《宋史·刑法志》载,至神宗时,“以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乃更其目曰:敕、令、格、式”。敕出自皇帝而经由中书颁发,具有“丽刑名轻重”、“比事依条断遣”的功能,可随时充修律文。令从正面指令人们应为与不应为,其条文中无刑罚规定,违者按“律”、“敕”中对应条文所规定的刑罚制裁。格规定如何实施令所规定的应为事项等。式则是规定公私文书的体例模式及名讳语词等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