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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军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47页(512字)

中国古代将罪犯解到边远地方终身服役的刑罚。军指分屯边防,充指补充军伍。即将不杀的重犯,驱至边防地区,罚做军卒,故名。源于秦的谪戍和汉的罪人戍边。魏晋相承,死罪重者,妻子皆以补兵,此充军成为常刑之始,但均是缘坐的人。北齐河清三年(564年),奏上齐律,处流刑者鞭笞各一百,髡之投于边裔,以为兵卒,此本犯正身充军之始。但系以流为军,与后代军流区分者不同。唐有加役流,无充军之制。宋沿五代之制,于流罪配役之外,其罪重者,刺配充军。始区分军流为二。元制,盗贼合流者,有充军之例。明代为了充实边防,对犯死罪应减等者,发配边远充军。《明史·刑法志》载:“流有安置,……其重者曰充军”,成为定制。分为极边、烟瘴(均四千里以外)、边远(三千里)、边卫(二千五百里)、沿海附近(千里)五等,均附加刑杖一百,称为“五军”。充军分终身和永远两种。罪犯自己终身不能免于边防军役,称终身刑;而永远刑则罚及子孙,勾丁补缺,死后由其子孙顶替。清制,定为附近(二千里)、近边(二千五百里)、边远(三千里)、极边、烟瘴(均四千里)五等。清代罚充军台效力,即此制。又称“军流”。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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