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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51页(464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中国《刑法》新增加的一个罪。其主要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少数民族保持或改革自己习俗的自由和民族尊严。(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出版物中刊载了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本罪在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如果以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来提高刊物的发行量而获取较大经济利益,情节恶劣,产生严重后果的,是间接故意犯罪;如果以激化民族矛盾为目的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是直接故意犯罪。由于不了解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在出版物中刊载了有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产生了严重后果的,是过失犯罪。(4)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直接责任人员。包括作者、责任编辑以及其他与刊载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中国《刑法》第250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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