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60页(191字)
又称“继受取得”。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因买卖、赠与等法律行为而取得物权多数为传来取得。传来取得,以其方法不同,可分为移转继受取得与创设继受取得;以继受范围或形态不同,又可分为特定继受取得与概括继受取得。传来取得因其权利系继受而来,且权利人不得将大于其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故在标的物上的一切负担,均继续存在,由取得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