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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建造险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64页(370字)

船舶建造险属于特殊性质的杂项保险,即一般保险合同所不承保的风险。根据大部分船舶建造合同的约定,在船舶建造时,船舶建造人对于所有用于建造船舶的材料的质量必须负责,另外,船舶建造人还要承担船舶建造开始到交付使用之前的所有风险。正常情况下,在船舶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试航,试航时建造人可能因船舶碰撞或其他事故而造成对第三人的责任,因此,建造人需要有适当的保险来保护自己,这就产生了船舶建造险。船舶建造险所承保的范围比一般的船舶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宽,因为船舶建造人不是船东保赔社的成员,所以,如果承保范围包括责任险,对船舶建造人来说是相当重要的。大部分船舶建造险是按全险来投保的,而且保险人对因全险范围的事故造成的船舶物质上的损坏予以赔偿。但即使是根据全险条款,保险人的责任通常还是以意外损坏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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