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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权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65页(368字)

所有权人对已建成之船舶或正在建造中的舰艇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船舶原本属于动产。但在现代,船舶往往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故各国均将不动产物权有关规则适用于船舶:(1)登记规则。各国目前均建立了船舶登记制度,将船舶纳入物权登记体系。(2)物权法定原则。各国立法一般在船舶上设置的物权种类有明确限定,一般只有所有权、抵押权、用益权。(3)公示原则。关于船舶物权的设立及其变更必须以登记作为公示。未经登记者,不生效力。此外,对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还可以适用下列民法规则:(1)关于所有权取得的规则,如动产的附合、加工的规则,即从物添附于主物则由主物的所有权人取得从物所有权的规则。(2)关于所有权出让和设置负担的规则。所有权的出让和设置抵押,必须具有关于所有权转移的合意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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