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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东协定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66页(648字)

全称是《1968年油轮所有人自愿承担油污损害责任的协定》(Tanker Owners Voluntary Agreement Concerning Liability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s,1968)。有关油轮在海上发生事故造成污染时船东责任的国际民间协定。油轮发生事故后容易对环境造成很严重的污染问题,然而国际海运界一直没有一项国际公约来规范此事,1967年“托利勘庸”号油污事件引起公众舆论的强烈反响,油轮船东和石油企业迫于压力,不得不制定一项计划,表示愿意主动承担油污损害的责任。1969年1月7日,英美七家最大的油轮公司发起签定的《1968年油轮所有人自愿承担油污损害责任的协定》就是一例。《船东协定》表示,参加协定的船东所属油轮或其租用的光船油轮,在任何海域或港口发生油污事件而污染了任何国家的海域或港口,都应主动承担因此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其中包括负担为排除油污威胁所采取的任何合理措施的费用。该协定于1969年10月6日生效。由于《船东协定》是由几个企业发起签订的,因而它是一项民间协定,没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任何一国政府都不能强迫本国油轮船东执行或加入这些协定。但是,由于世界各大石油公司联合行动,禁止租用未参加《船东协定》的油轮,给各国油轮船东造成巨大的商业压力。到目前为止,尽管已经通过了一些处理油污的国际公约,但是《船东协定》仍然十分重要,全球油轮总吨位的95%以上的船东都已经参加了该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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