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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76页(701字)

中国农村按村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基层组织、群众组织、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基本特点。它按照自愿原则,实行基层村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治。多年的实践证明,村民委员会是适合中国国情长期行之有效的发展直接民主的好形式。根据中国《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按照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的。一般设在自然村。几个自然村可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大的自然村可设立几个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共3至7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凡年满18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成员可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各项工作。村民委员会可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其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并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的决定,由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或者由户的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凡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问题,都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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