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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91页(885字)

指一人代另一人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所代的另一人。代他人为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为其所代理并承受法律效果的人,称为本人。本人又称为被代理人、授权人或委托人。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所谓狭义代理指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而使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所谓广义代理,指代理人以本人名义或以自己名义,代本人为法律行为,而使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本人。代理还可以分为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直接代理即是狭义代理。间接代理,指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为法律行为,而使其法律效果间接归属于本人。广义代理既包括直接代理也包括间接代理。中国所称的代理,一般指狭义代理。代理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才能为被代理人取得权利、设定义务。代理的这一特征将其与行纪区别开来。(2)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进行活动。代理人必须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或法律规定的或有关机关指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或超越代理权限。否则,若事后被代理人不予追认,则由代理人承担责任。(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得独立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权利。代理的这一特征将代理人与居间人、使者等区分开来。(4)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的这一特征将代理行为与诸如代人保管物品、代人照看小孩等事实行为区分开来。(5)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制度的社会功能有:(1)私法自治之扩张。个人依自己的自由意思而处理社会生活关系,是近代法的理想。但个人时间、精力有限,可以以自己的信用为背景,利用他人的才能从事活动,从而扩大自己的活动能力。尤其是经济组织,借助代理制度,克服地域的限制,扩大其业务范围。(2)私法自治之补充。在近代法中,一切自然人均有权利能力,但无意思能力的人却不得自为法律行为。借助于代理制度使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可以实际参加社会活动,享受到权利能力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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