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215页(212字)
同一企业的同种商品依照质量、档次的不同,分级采用的系列商标。如瑞士手表的商标,一类品采用“劳力士”、“欧米加”;二类品采用“浪琴”;三类品采用“梅花”。上海牙膏厂的牙膏按高中低三个档次曾分别使用“美加净”、“中华”、“玉叶”三种商标。上海第四印染厂曾在正品和副品上分别使用“飞帆”、和“星月”商标。上海宝履鞋厂生产的优质女皮鞋采用“金鹤”商标,普通女皮鞋则采用“双蝶”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