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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温损伤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216页(369字)

高寒作用于肌体所致的损伤或死亡,包括冻伤、冻死。冻伤是由于局部表面组织受低温作用,引起血液循环障碍所发生的病变,按冻伤程度可分为3度:第一度冻伤为红斑,第二度冻伤为水泡,第三度冻伤为坏死。冻死分为三个时期:(1)兴奋增强期(代偿期)。人体受到低温袭击时,散热强于产热,体温下降,体温调节中枢代偿性增强产热过程,出现寒颤,肝糖糖元分解加快,代谢增高。同时,末梢血管反射性收缩,使散热减少。此阶段主要表现为寒颤、心律和呼吸加快、血压升高,精神处于兴奋状态。(2)兴奋减弱期(失偿期)。体温中枢失调,体温逐渐下降。心搏和呼吸减弱,血压下降,运动能力降低,出现意识障碍、幻觉等。(3)完全麻醉期。体温降至25℃以下,体温调节中枢功能衰竭,体温已不能复升,神经反射消失、昏迷,心搏、呼吸停止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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