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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报告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237页(343字)

证券发行人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在其证券上市期间,定期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且向公众投资者公告的信息公开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中至少两次向公众提供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定期报告公开的方式包括:(1)向证券管理部门备案。定期报告完成后,应立即向证监会报送10份备案。(2)备置以供查阅。定期报告应当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以供投资者查阅。(3)向公众公布。中期报告完成后,应将不超过4000字的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年度报告完成后,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至少20个工作日,将不超过5000字的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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