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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244页(400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或间接故意。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出于故意,但对于出现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则出于过失或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413条第2款规定,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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