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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错误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254页(442字)

又称“目标错误”。事实错误的一种。行为人对其危害行为所作用的具体物或具体人发生了错误认识,致使危害结果未能发生的错误。对象错误的特征主要有:(1)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而且犯罪对象非常明确、具体。(2)行为人实际侵害的是另一个犯罪对象。(3)行为人所误解的犯罪对象都反映同一个客体。司法实践中,对象错误常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其一,误认甲对象为乙对象,而两者体现的合法权益相同。这种情况下,不影响罪过的性质。其二,误认甲对象为乙对象,而两者体现的合法权益不相同。这种认识错误应当结合行为人在主观与客观方面的实际情况进行定性。其三,误将非犯罪对象当做犯罪对象加以侵害。这种情况一般可按故意犯罪未遂定性。其四,误将犯罪对象当做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而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则应认定为过失犯罪;如果不能预见,不应预见,则是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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