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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破产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260页(394字)

又称“新破产”,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破产程序因破产分配、强制和解等原因终结后,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或破产程序终结后新产生的债权人,可以破产人不能清偿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再次宣告破产人破产,破产人也可以其不能清偿新债务为由再次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可以破产人既存的新破产原因再次宣告破产人破产。法院宣告破产人二次破产,应具备三项要件:(1)原破产程序已终结;(2)破产人在原破产程序终结后又产生新的破产原因;(3)破产人或新债权人以新破产原因为由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但原破产债权人不得再次提出破产申请。在二次破产程序中。原破产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权部分,是否可参加二次破产程序接受分配,取决于破产法的特别规定;若原债权人的未受清偿的债权已因破产免责而消灭的,不得再参加二次破产程序接受分配。二次破产只适用于破产人为自然人的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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