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财产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273页(747字)
指夫妻在婚前和婚后均未订立财产契约,或财产契约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古代和资本主义早期实行的吸收财产制与统一财产制,均不利于对妻子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是夫妻法律地位不平等在财产关系上的反映。近现代,各国实行的法定财产制有联合财产制、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各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发展的总趋势是逐渐摈弃了偏重夫权、轻视妻权的男女不平等的财产制,注意吸收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的合理成分,使法定财产制既体现当代男女平等法律原则的要求、尊重和保护个人财产所有权,又充分体现婚姻共同生活的特色,不致因婚姻解体而使双方在财产上显失公平。因此,当代各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确立以平等、公平为基本原则,例如,德国、瑞士、波兰、日本民法曾均以联合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对妻的财产享有占有、用益甚至处分权,夫妻关系终止时,妻的财产才由其本人收回。经修订,于1988年生效的瑞士民法典采用了通常的法定财产制和非常的法定财产制相配合的财产制,其中以通常财产制即所得分享制(所得参与制)为主要形式,在特殊情况下,才适用非常财产制,即分别财产制。德国民法现已采纳剩余共同制,波兰民法1950年又改为所得共同制。日本也改为共同制。中国1950年婚姻法以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为基本任务。在夫妻财产关系方面规定,以一般共同共有制为法定财产制,夫妻双方对各自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共同行使所有权。1980年公布的现行婚姻法将法定夫妻财产制改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的收入以及以此收入所购置的财产,除另有约定的外,均归夫妻共同共有。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更加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