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282页(252字)
又称“法律清理”。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予以审查后确认其法律效力的活动。清理法律的国家机关一般是创制该项法律的国家机关,清理的对象是尚未明令废除的法律文件,清理的结果是命令废止、责成修改、默示或明示其延长法律效力,但清理机关并不对被清理的法律文件的内容作任何变动(修改、补充)。法规清理是规范性文件系统化的一种重要形式,有利于国家法制的统一,并可以为以后修改和制定法律以及进行法律汇编和法典编纂提供依据,为立法规划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