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部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289页(1035字)
又称“部门法”。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1)法律部门具有以下四个特点:①它既是一个法学概念,也是组成法律体系的一种客观的基本要素。它主要是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的法律关系(社会关系)的性质,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如将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归属于民法法律部门等。②在某一法律部门中,又可以划分为若干个子部门,这些子部门是法律部门的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在法律部门中具有相对独立性。如同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法律部门又可分为着作权法、合同法、商标法等。③法律部门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要素,而构成法律部门和子部门的基本要素则是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总和”意味着有的法律部门和子部门是以一部法律或法典为轴心,包括其他法律中的相关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在内组合而成,如民法法律部门;有的法律部门和子部门则没有一部轴心法律或法典,而是由若干部性质相同或相近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组合而成,如行政法法律部门等。④上一点说明了组成法律部门和子部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多来源性和总和性,反过来法律制度对于法律部门来讲,又存在一种交叉性和综合性,即同一法律制度可能由一个或几个法律部门中具有相同或相近调整属性的法律规范所组成。如所有权法律制度可能体现在宪法、民法、经济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中;辩护、回避等制度可能体现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多个不同的诉讼法律子部门中。(2)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有两方面:①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部门是以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作为依据来划分一部法律属于何部门的。②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仅仅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作为划分标准是不够的,还须将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作为划分标准,如可将凡属以刑罚制裁方法为特征的法律规范划分为刑法部门等。(3)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主要有:①整体性原则。即以整个法律体系为划分对象,划分结果必须囊括一国现行法律的全部内容,使法律体系中的所有法律都归属于某一法律部门。②均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考虑各法律部门之间法律规范的规模或数量之间保持大体的均衡,不能使某些法律部门的内容(即规范)特别多,而有些法律部门的内容特别少。③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划分法律部门既要以现行法律为基础,又要考虑法律的发展变化,否则就不可能在法律发展的动态过程中保持法律体系的相对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