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修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311页(1033字)
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修改是近代民主政治的产物,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现行法律的某些部分加以变更、删除、补充的方法。(1)导致法律修改的原因通常是:政策变更,有关法律的立、改、废,有关主管机关或执行机关的变更。(2)法律修改的种类因划分标准的不同而不同。以法律修改的主体为标准,可分为立法机关的法律修改、行政机关的法律修改、司法机关的法律修改;以法律修改的对象为标准,可分为宪法的修改、一般法律的修改、行政法规的修改、一般法律的修改、行政法规的修改、地方性法规的修改等;以法律修改的程度为标准,可分为全文修改、部分修改和个别修改;以法律修改的方式为标准,可分为直接修改、间接修改和无形修改;以法律修改的时机为标准,可分为优先修改与滞后修改。(3)各国使用的法律修改方法不尽相同,通常包括:①法律的变更。即对法律的内容、结构、文字、语法等进行变动或调整的修改方法。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调整法律的内容、结构或文字来达到修改法律的目的。②法律的删除。即把法律中不合时宜的、不必要的内容及有关形式加以剔除(废止)的修改方法。其具体方法包括:第一种,制定一个新法,在新法中保留原法的合理可用成分,用新法取代原法而删去原法中需要修改的内容。第二种,删除法律的条款、字句或标点等。③法律的补充。即为了弥补现行法律的缺陷,通过增加条款、字句等充实法律内容的修改方法。④重新立法。以新法取代原法,在新法中完成对原法的修改。⑤通过修改法律的决定后,立即重新公布被修改的法律。⑥通过修改法律的决定,但不重新公布被修改的法律,而让原法与修改决定同时存在。⑦通过修改法律的决定,不立即重新公布被修改的法律,但在后来出版的法典中,加注说明法律条款的增删情况,以便使用者辨识。⑧立法时,在法律的某些地方预留空白,只设有法条的序号,而无具体规定,等日后需要修改法律时,再增补相应内容。⑨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还可采用:以独立的修正案对法律进行修改,宪法等重要法律的修改多采用这种方法;以每个法律案修改一个法律;以一个法律案修改一个法律;以一个法律案修改数个法律,这种修改方法通常称为“法律包裹”;在法律大标题下注明说法被若干法律案修改过,而不在具体法条后逐一注明;在法律文件的附件部分集中统一注明该法何时经过何种修改,以便使用者查对;在法条后逐一注明该条款于何时被何法律案修改过;删除需修改的条文,但保留该条文序号;对修正案的再修改;授权的法律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