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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333页(495字)

又称“诉讼中的调解”。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等问题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活动,以此区别于诉讼外的调解;也是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一种方式,以此区别于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和解。法院调解有利于纠纷的迅速彻底解决和协议的自动履行,可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除了几个特别程序以外,均可适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但它却不是审理每个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法院调解应遵循当事人自愿、真实、合法的原则。法院调解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1)可由当事人申请而开始,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2)由审判人员主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3)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及时予以批准,制作并送达调解书,从而结束调解程序;(4)经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判决。法院调解制作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具有法律效力。生效的调解书具有和法院判决书一样的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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