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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375页(497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军人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军队的武器装备使用与管理制度和公共安全。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以分解为两个罪名,即非法出卖武器装备罪和非法转让武器装备罪。同时犯有两种行为的,亦以一罪论处,而不以数罪并罚。(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行为。非法是指未经军队许可、批准,擅自出卖、转让行为人依法配置、掌管和使用的军用武器装备的表现。特别严重情节是成立本罪结果加重犯的条件,它一般指如下表现形式:大量出卖、转让武器装备;出卖、转让武器装备被用来进行刑事犯罪活动;因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而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给境外的机构、组织和人员,等等。(3)犯罪主体是军人,即军队中武器装备的管理者与使用者。(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中出卖武器装备的行为应以非法获取经济利益为犯罪目的。中国《刑法》第439条规定,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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