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376页(477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文物保护制度。国家文物保护法规定,国有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的文物藏品,禁止出售或赠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须对产品妥善报告,不得损毁与流失。本罪违反了这些规定而侵害了文物的保护管理制度。(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实施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赠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由国有博物馆、图书等单位构成。(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明知将文藏品出售或者赠送是违反文物管理制度的行为而故意实施这种行为。根据中国《刑法》第327条规定,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的该单位将文物藏品出售或者赠送各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