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391页(466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直接指向国家对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秩序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可以分解为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和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同时实施携带两种以上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行为时,也以一罪论处,而不是数罪并罚。(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中国《刑法》第130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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