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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392页(379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1)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耕地的保护与管理制度。(2)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首先,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其次,行为人有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的行为。再次,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的行为必须是数量较大并且造成了耕地大量毁坏的后果。(3)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为故意。(4)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关于本罪的处罚,根据中国《刑法》第342条的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中国《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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