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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393页(840字)

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1)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制造(培育)、买卖、运输、储存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所谓“毒害性”物质,指能对肌体发生化学或物理化学作用,因而损害肌体、引起功能障碍、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质。如氯化钾、氰化钠、砒霜及其他各种剧毒品。所谓“放射性”物质,系指含有核素的核材料或其他放射性物质,可自然衰变,同时放射一种或多种致电离射线,如y射线、中子射线、K射线等,其放射性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对财产、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物质。所谓“传染病病原体”,系指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疾病的微生物或寄生虫,如炭疽杆菌、能引起斑疹伤寒的普氏立克次体、蝇蛆等。(2)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行为人实施了下述行为之一:①非法制造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②非法买卖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③非法运输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④非法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犯罪既遂规定性上,本罪是实害犯,行为人因其实施了本罪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者,才能构成本罪既遂。(3)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过失地实施了上述任一行为者,不构成本罪。(4)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中国《刑法》第125条规定,对实施了本罪行为的自然人,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对自然人的罚则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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