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继承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409页(857字)
夫妻相互继承对方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的权利。是以配偶身份关系为前提的一种财产权。在人类社会的不同时期,夫妻财产继承权具有不同特点。中国古代社会,以宗法制度为基石,男系亲本位的宗祧继承占主导地位,基本上妇女无权继承。寡妻只在“夫亡”、“无子”、“守志”三个条件具备时,才“合承夫份”,但她对亡夫的财产仅仅是代为管理而已。古巴比伦和古印度的法律均不承认妻子享有遗产的继承权。罗马法在法定继承中,将配偶列为最后一个继承顺序,妻子对丈夫遗产的继承不仅有最高额限制,还受到子女继承权的限制。如果有子女,她对自己所继承的份额只表现为用益权。中世纪的欧洲各国,配偶的相互继承权不平等,妻子长期被剥夺不动产的继承权。当代西方国家的法律,大多承认配偶双方具有平等的继承地位,互享继承权,在继承方式上又有两种:一是将配偶作为独立的法定继承人,且多列为第一顺序。如英国,但配偶在应得遗产的份额上则根据被继承人有无子女、父母等血亲而有所不同。二是不将配偶作为独立顺序法定继承人,而作为随从顺序继承人,有权与任何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共同参与继承,按法定比例分配遗产。有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在确认配偶继承权时,还考虑到结婚时间的因素。配偶的继承权来自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因此该权利的主体是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只有婚约的男女之间,姘居的以及非婚同居的男女之间、已经离婚的男女之间不享有该项权利。该权利的客体是夫妻一方的个人遗产。夫妻互相继承遗产时,应先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成员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确定遗产的范围。按照中国继承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夫妻平等享有对各自财产的继承权,配偶与父母、子女一起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对死亡一方的遗产进行继承。基于男女平等原则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要求,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分割遗产时原则上应当均分,对死者生前扶养较多的可以多分,不尽扶养义务的可以少分或不分。法律还规定,配偶一方故意杀害对方、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或虐待对方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