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家事代理权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411页(446字)
又称“夫妻日常事务代理权”。是指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配偶一方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对另一方的当然代理权,被代理的他方对由此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权利起源于罗马法,并为早期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所继承。早期立法仅承认妻子就日常家事为丈夫的代理人,认为妻子的这一权利由丈夫的委托产生,其后果由丈夫承担。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各国民法均规定妻子与丈夫具有同等的处理家庭事务的权利,家事代理权由妻子对丈夫单方面的代理转变为夫妻双方在日常家事范围内的相互代理。家事代理权利基于婚姻关系产生,属于婚姻的当然效力,是法定代理权的一种,但它在设置目的、权利范围、行使方式、消灭原因等方面又不同于一般的法定代理。当代外国民法对这一权利的行使作了必要限制。中国法律无此权利的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制的进一步完善,法律将更加注重对夫妻个人财产和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在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中增加家事代理权及其限制和责任的规定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