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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人身自由权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412页(635字)

已婚夫妇参加社会活动、进行社会交往、选择社会职业的权利。从两性关系的历史发展看,这一权利的实质在于已婚妇女是否享有参与社会生活的各项权利。在整个古代社会,已婚妇女处于夫权的支配之下,没有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资本主义国家早期的婚姻家庭立法,继承了古代法传统,对已婚妇女的行为能力多方限制,《法国民法典》规定,妻子经营商业须经丈夫同意。到19世纪末,各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才先后赋予已婚妇女若干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主要是从事和选择职业的自由权。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西方妇女的社会地位发生明显变化,妻子开始在法律上享有较多的人身自由权。法国1965年修订其民法典,规定,妻子可以不经其夫的同意具有从事某种职业的权利,并为此职业的需要,得单独随时对其有完全所有权的个人财产进行让与或承担义务。但有的国家仍然设定了种种限制,《瑞士民法典》规定,妻子从事社会职业必须取得丈夫的明示或默示的承诺;如果丈夫禁止妻子从事某项职业,经申报由主管官厅公告后便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对于夫的禁止,妻可以提起诉讼,但必须能证明其就业对婚姻共同生活或家庭有益。中国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并强调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这一规定对等地适用于夫妻双方,但其针对性则是保障已婚妇女的上述权利,禁止丈夫的限制和干涉。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强调了对已婚妇女的各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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