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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姓名权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414页(470字)

指夫妻双方享有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的权利。古代父系家长制下,有关夫妻关系的立法采“夫妻一体主义”,妻从夫姓是各国的通例。妻在本姓之前冠以夫姓,标志着已婚妇女归属于夫之亲族,置于夫权之下。近代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在夫妻姓名权问题上一直继承着古代传统,沿袭“妻称夫之姓”的规定。后来允许婚姻双方协议“确定一个共同的家庭姓氏”,可以约定“以丈夫的出生姓氏或妻子的出生姓氏作为婚姻姓氏”,或“夫妻各保有其姓”。中国法律以男女平等为原则,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双方婚后都可以保持姓名的独立性,其姓名权的享有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其重点在于推翻传统的“妻从夫姓”原则,赋予妻子独立的姓名权。同样,如果双方约定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时,丈夫仍有继续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法律的这一规定,并不妨碍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姓名问题作出约定,无论从妻姓还是从夫姓,或者共同选用第三姓,都为法律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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